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公布的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》(下称《规定》),将从今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。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86号公布的《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》同时废止。此外,去年7月,国家工商总局《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(修订稿)》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去年9月1日起,新《广告法》正式实施,房地产广告新规不断加码。
 

  房地产广告20年来不断修订
 

  时间回溯到20年前,1996年12月30日,彼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次发布《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》,并于次年2月开始执行,该《规定》于1998年次修订。
 

  去年7月,国家工商总局《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(修订稿)》(下称《修订稿》)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并于去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
 

  同时,去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《广告法》将之前很多涉及到“违规”的广告内容上升到了“违法”层面。新《广告法》二十六条专门对房地产广告做出了相关规定,详细内容为:“房地产广告,房源信息应当真实,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,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:(一)升值或者的承诺;(二)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;(三)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;(四)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、商业、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。”
 

  那么,以去年的《修订稿》作为参照,今年2月1日起实施的《规定》有何差别?记者对比发现,两个版本都是二十二条,每条措辞大致相同。不过仍有几处有所修改。例如,去年《修订稿》的三条提出,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、合法、科学、准确,不得欺骗、误导消费者。具体内容与新《广告法》二十六条一致,而在今年的《规定》中则直接将具体内容作为了四条。
 

  同时,《规定》取消了《修订稿》十二条“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,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”,并将《修订稿》十三条中“预售、预租商品房广告,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”进行了删除。
 

  1月9日,中投顾问房地产行业研究员韩长吉在接受采访时提到,目前我国房地产广告过分营销,炒作概念现象较为严重,甚至虚假广告问题也较为普遍。尽管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多次进行修改和添加,但由于房地产广告商不自觉、监管不严、惩罚力度不强导致房地产广告环境仍不容乐观。“因此关键是完善房地产广告管理机制。”
 

  广告设计将更凸显创意
 

  1月9日,联投置业地产事业部创意总监唐洪浪在接受采访时称,未来的广告并不会陷入越来越没有意思的状况,反而会更加凸显创意。地产广告人会针对每个项目在不同节点的宣传需要进行创意设计,使得广告更加严谨,说服力越来越强。
 

  韩长吉称,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一直以来都是房地产广告界的一块毒瘤,未来,政府对房地产广告的把控将会越来越严格,不体现在出台相关规定,还在于制定规定的内容与细节,以及具体惩罚方案等相关配套措施。
 

  今年以来,购房者关注度较高的学位房纠纷别多。由于过度宣传,开发商承诺的卖点往往不能在交房时兑现。郑源滔称,《新规》将解决售楼时将楼盘与名校户口“捆绑销售”,以及对房产地理环境和周边设施进行含糊不清的描述来误导消费者。
 

  “目前房地产广告千篇一律,毫无品牌个性,大多着重于概念炒作,随着房地产广告不断出台新规,广告的拟定也将发生变化。”韩长吉表示,靠炒作“房”、“买房送户口”以及“超高回报率”的模式难以为继,未来广告人将更加注重打造品牌意识,凸显楼盘点,创作出具有色的房地产广告将成为趋势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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